治理腐败之根本是构建严密的制度体系,将权力的行使控制在制度规范内。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都非常重视制度反腐的重要作用。越南共产党对遏制党内腐败极其重视,先后制定了《反腐败法》《申诉控告法》等,为惩治腐败、加强群众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越南共产党规定:因腐败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单位,不管领导者是否参与其中,都要追究党委主要领导人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新加坡在人民行动党主政下建立了完善的立法体系,为政府廉洁从政和预防腐败提供了有效的行为规范。新加坡相继出台了《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公务员纪律条例》《公务员惩戒规则》等法律法规。新加坡法律规定的“贿赂”的含义非常宽泛:不仅包括金钱、礼物、有价证券等任何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还包括无法用金钱计量的职位、就业、契约、义务的放弃、责任的免除以及各种服务、恩惠、好处等非财产性利益,以及任何对上述报酬的表示、着手和许诺。
瑞典是世界上公认的最廉洁的国家之一。在瑞典的执政舞台上,长期唱主角的政党是社民党,其成功做法之一就是较好执行了公务员的高薪养廉政策。此外,瑞典还形成了较为健全的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良好机制,权力监督有议会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审计监督、监察专员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主体和环节,为防止政府滥权提供了制度保证。
政党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执政党掌控着巨大的行政资源和权力,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和约束是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大多数国家的政党都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纪律监察制度,监督、检查、惩处违纪党员自我约束机制,一些国家还通过法律制度对执政党行为进行规制,除此之外,公共和媒体也会施以社会舆论的监督,从而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
建立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法律的刚性监督。一些国家在政党政治问题上,日益重视立法,使政党组织及其活动日趋法律化和规范化,从而克服了随意性和不合理性。例如,《意大利共和国法》(1947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1947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1958年)、希腊宪法(1975年)、葡萄牙宪法(1976年)、西班牙宪法(1978年),等等,对政党及其活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法律使得政党和政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和国家政治体系中具有了明确的、稳定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的保障,政党的活动也就日趋规范化。
社会公共舆论的监督。许多政党还重视新闻舆论、社会公众的监督。古巴共产党设立了全国群众举报委员会,直接隶属古共主管党务工作的政治局委员领导,加大了监督力度。马来西亚巫统建立群众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尽可能地增加透明度。在许多国家新闻舆论享有高度的自由权,他们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对执政党的言行进行调查报道,使执政党时刻面临“第四项权利”监督的压力,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保持谨慎。(转载: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