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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检查工作程序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
检查工作的程序是:
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向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复查、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 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 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 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 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查、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程序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 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党员、党组织对纪 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 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 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 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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