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 (二)不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收受本条第一项所指人员的礼品、礼金; (三)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或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用私款私物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