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四个不准
 

(一)不准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
(二)不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收受本条第一项所指人员的礼品、礼金;
(三)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或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用私款私物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Copyright 2004 中国共产党佛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佛山市监察局 版权所有
电话:0757-83334799 邮箱:admin@fslz.foshan.gov.cn 粤ICP备10041800号 你是第 位来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