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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奖励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发表单位:市纪委 发表时间:2010-03-29 [打印][关闭]
关于印发《佛山市奖励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纪委、监察局、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市委各部委,市直副局以上单位、市各人民团体、各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中央和省驻禅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奖励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佛山市纪委 佛山市监察局 佛山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奖励举报△ 通知
抄报: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送:晓光同志、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各成员
中共佛山市纪委办公室 2007年5月10日印发
校对:易薇 (共印170份)

佛山市奖励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商业贿赂行为,奖励举报商业贿赂有功人员,推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广东省人大通过的《广东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力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治理商业贿赂执纪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举报各类商业贿赂行为,经查证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举报有功人员,可以发放举报奖励金:

  (一)为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提供有效线索的;

  (二)在办案过程中,主动提供线索或证据,对突破重大商业贿赂案件起重要作用的;   

  (三)举报商业贿赂行为,使商业贿赂行为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含)或行政记大过(含)以上处分的;

  (四)有其他应予奖励行为的。

  本办法所称执纪执法部门,包括我市各级纪委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举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相关知情人及有关证据。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取口头、来信或电话举报等方式,向市及各区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五条 举报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者为获得交易机会、排斥竞争对手,实施商业贿赂行为违纪违法案件的案件线索。
  (二)其他在商业领域内发生的,以追求商业利益为目的,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介机构或行业组织相关人员实施贿赂行为违纪违法案件的案件线索。

  第六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区以上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申报预算,财政部门核拨,专款专用。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以下奖励: 
  (一)按照罚没、追缴违纪违法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予奖励。但原则上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最低不少于500元。

  (二)使经济损失得以挽回或避免,但未发生罚没、追缴情况的,给予5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三)举报同一案件的,不重复奖励。对同一案件有数人举报的,视其贡献大小,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者或贡献大的举报者。对联名举报的,奖金发给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奖金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数额。

  第八条 奖励金的发放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各执纪执法部门执行。发放程序及奖金幅度由各单位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九条 受理举报后,必须告知举报有功人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领取举报奖励金的要求及程序。

  第十条 执纪执法部门应在案件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有功人领奖并完成奖励金核拨手续。举报有功人员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必须按举报人的意愿办理,举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资料及举报内容,违者,由检察机关或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违者,经受理举报的机构查证属实,对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监察部门或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举报人名誉或经济损失的,受理举报的机构可责令责任人具结悔过、登报赔礼道歉;举报人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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