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研究室“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基本框架研究”课题组
来源:人民网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包括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现代信用服务体系、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信用市场监管体系、企业信用管理体系、诚信教育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等七个体系一个机制。
(一)建立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
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美国在信用管理上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有16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传播、使用等各个主要环节。西欧发达国家不仅制定了与信用有关的国内法律,而且共同制定了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内都有效的信用法规。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定要强调立法先行,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要加快信用立法,关键是界定和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界定和处理好政府行政公开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界限;二是界定和处理好商业秘密与公开信用信息的界限;三是界定和处理好消费者个人隐私与公开信用信息的界限。从实际情况考虑,我国的信用立法工作难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上又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主要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方面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先以行政法规或指导意见等形式颁布一些相关规定,执行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提出立法草案,条件成熟后形成法律。另一方面对于急需的法律法规,要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以促进现代信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近5年内应首先出台《征信管理条例》、《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管理办法》、《企业信用管理条例》、《个人信用管理条例》等。同时抓紧修改《商业银行法》、《商标法》、《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和《储蓄存款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也应同时着手制定和修订完善。
(二)建立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
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直接决定信用信息的有效性,信用信息的有效性数是信用产品质量的核心。据调查,我国信用信息80%左右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手中。但目前大部分政府部门对信用信息严格屏蔽,信用服务机构或企业难以获得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更无法得到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也就无法征集信用信息进行公正独立的商业化、市场化运作,提供高质量的信用调查、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导致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开发利用不充分。
建立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首先要从整合行政资源入手,把工商、税务、海关、贸易、交通、质检、药监、环保、劳动人事、公用事业、公安、法院、银行、证券、保险等有关方面掌握的有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的数据资料,作为重要的信用信息资源,有序开放,充分利用。可考虑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一是用于基础数据库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建立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资料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借款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二是在建立各部门基础数据库的同时,建立国家级和省级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换平台。政府部门公开的信用信息,应当主要是对市场主体身份及其行为客观描述的原始记录。部门内部对市场主体或监管对象确定的信用分类等级,主要是为该部门工作服务的,依据的数据资料有限,应只在内部使用,而不宜随意对外发布,以免引起混乱或引发纠纷。三是有序开放信用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建立规范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应作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可以有偿地政府定价,向信用服务企业和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其收费用于系统的更新和维护。四是积极推进信用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化。实现各部门、地区和企业的信用数据互联互通,促进资料交换和共享。积极推动数据库建设中的标准化体系的建立,包括数据库结构和标准,信用数据格式、内容、指标和标识标准,数据库技术支持软件等应通用或相互兼容。五是鼓励信用服务企业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开发适合我国市场主体特点的评分模型,设计各具特色的征信产品,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三)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体系
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信用服务业具有智力密集、技术密集、专业化程度高、市场集中度高的特点,承担着信用信息收集、加工、处理和传递的功能,在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用交易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的独立公正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
目前应重点发展大型信用评级公司、企业信用服务企业和消费者信用服务企业这三类企业。对上述三类信用服务企业,应区分情况,采用不同的政策。对信用评级企业,应在整合已由企业的基础上提高企业从业水平,严格规范市场准入,加强管理;对企业信用服务企业,设置必要的准入标准,同时提倡适度竞争,限制垄断,鼓励业务向规模大、实力强的公司集中;对消费者信用服务企业,要设置比较严格的资质要求,严格市场准入,防止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在目前信用服务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可以先由政府出面组织和推动,由政府委托或授权的信用服务企业经营,待条件成熟后再与政府完全脱离,实行市场化、商业化运作。
应正确处理政府管理部门与信用服务企业的关系,坚持实行“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政府主要发挥规划、指导、组织、协调、服务的作用,创造信用服务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参与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监督管理信用服务市场主体的行为。信用服务企业应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和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组织信用管理专业教育,举办从业培训和从业执照考试。
(四)培育信用产品市场体系
这是建立现代信用体系的市场基础。目前我国信用市场发育滞后,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一方面社会和企业信用意识不强,对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不足,制约了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壮大;另一方面信用服务企业总体水平偏低,资质参差不齐,信用评估方法不规范,信用产品质量不高。
要通过政府立法、行业组织制定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政府有关部门要带头积极利用信用评级、评用报告等产品。还应对一些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对提供信用产品的特殊要求。如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经营许可、质量监督、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承办事项、资质认定管理等工作中,应明确规定要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再如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和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应规定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对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债券,以及上市公司的信用状况等,也可以规定实行强制评级或评估。
信用服务企业也要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尽快建立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努力提供各具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充分满足社会不断增加的对各类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
(五)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这是扩大社会信用交易规模和提高信用交易程度的前提。信用是企业生存之本和竞争力之源,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可以大幅度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增强信用风险的防范能力;可以加强受信企业自我信用控制能力,加强履约计划管理,防范出现偿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履约等情况;可以形成对失信企业和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使其失去扩大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和交易的机会。
为提高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应对企业的经营交易全过程进行信用管理。研究制定适宜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为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标准;应以资金、质量、营销等管理为核心,引导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引导企业建立以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内部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
(六)建立政府信用市场管理体系
这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组织保证。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系最为密切的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主要包括:工商、税务、海关、外汇、质量技术监督、人事、社会保障等行政执法和管理部门,公用事业部门(通讯、供水、供气、供热),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银行、保险等金融部门。
这些重点部门的主要工作:一是尽快普遍建立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要结合部门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信用等级分类的方法和标准,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和质量。二是建立行业或部门基础数据库。要广泛收集和及时加工处理监管对象身份和经营行为的信用数据,建立行业或部门内部共享的数据库。三是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制度。要依法向其他执法部门和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开放在执法和履行公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七)建立社会诚信教育体系
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全体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提高了,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增强了,现代信用知识增加了,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开展诚信教育,目前应主要从以下四方面入手:一是认真贯彻《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利用广播、电视、图书、报刊、网络等现代传播工具,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普遍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二是组织编写现代信用知识普及性教材,普及现代信用知识,开设面向政府、企业的多种类型的短期培训和在职教育。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可以组织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三是在大学开设信用管理的研究生或本科专业,培养高层次的信用管理专门人才,满足全社会对高级信用管理、信用教育、信用服务等的需求。
(八)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这是社会信用体系正常发挥作用的保障。对失信者和失信行为不能给予及时、有力的惩戒,就是对失信者的鼓励,对守信者的惩罚。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使失信者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直至被市场淘汰;使守信者得到各种方便和利益,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不断发展壮大。
失信惩戒机制主要有五类:一是由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性惩戒。如有关政府部门公布“黑名单”、“不良记录”等。但要严格依法办事,讲究程序,避免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二是由政府专业监管部门做出的监管性惩戒。这两类惩戒都是由政府综合管理或专业监管部门采取记录、警告、处罚、取消市场准入、依法追究责任等行政管理手段,惩罚或制止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三是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做出的市场性惩戒。主要是对信用记录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信用记录不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严格限制。四是通过信用信息广泛传播形成的社会性惩戒。主要是使失信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五是由司法部门做出的司法性惩戒。主要是依法追究严重失信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要建立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合体系。如社区义务劳动、社区矫正、罚款、监狱各类短期刑罚等,使失信者付出各种形式足以抵补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代价。特别要强调建立对信用服务企业的惩戒机制。要明确信用服务行业规则,提高其行业自律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对那些不遵守行业规则、自身就不讲信用的信用服务企业,出现失信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不仅要承担无限责任,还要令其永远不得再从事这个行业。